南都讯 记者朱鹏景 昨日,珠海律师林叔权诉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香洲区法院再次开庭,市发改局副局长王万平出庭列席被告,珠海水务集团也作为第三方出庭。对于供水成本明细是否属于政府应公开的信息这一争议,昨日三方都对此达成一致,认为属于公开范畴。不过被告和第三方仍以其他理由拒绝公开。
林叔权要求公开供水成本
昨日,作为原告的林叔权提出诉求,要求被告市发改局公开《珠海市自来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中写明的成本监审依据具体资料。即水务集团近三年供水成本明细表,与供水成本有关的账册、原始凭证等,年度审计报告,以及水务集团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林叔权指出,《珠海市自来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是市发改局公布的此次水价调整方案的主要依据,而“成本监审依据”中的几项信息资料又是《珠海市自来水定价成本监审结论》的主要依据。然而,由于被告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布上述“成本监审依据”中的具体内容,也没有向社会公众提供查阅上述成本监审依据详情的方式。原告作为自身利益将受本次水价调整方案影响的自来水用户,根本无从知道或判断被告在《珠海市自来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所作出的“水价与成本倒挂”的真实性。因此申请进一步公开的监审报告所依据的财务资料和信息。
“属商业资料不能公开”
早前,市发改局发函回复称,公布以上信息因为涉及到第三方水务集团,因此按程序发函征询水务集团意见,水务集团认为这些信息均属于企业的商业资料和商业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因此不同意予以公开。
昨日庭审现场,市发改局代理律师表示,本次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答复内容也并无不妥。原告索取的是企业商业资料,发改局无权主动公开,只能征求第三方,而第三方告知不同意公开。原告希望知道水价是否与成本倒挂,作为价格监审部门,获取的资料已全部记录在了已经提供给原告的水价成本监审报告中,原告获取了报告,理应完全知道,不存在原告认为的应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发改局也没有必要重复公开。
而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条,水务集团是提供供水服务的公共企业单位,其制作的信息公开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执行,原告应向水务集团申请公开。
水务集团代理律师提出,公共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暂时无章可循。供水成本不是商业秘密,但属于商业资料,与供水相关的审计报告,出供水之外的很多信息,如污水处理、对澳供水等其他部分会包括商业秘密。第三方不愿公开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水务集团代理律师表示,原告需要的近三年供水成本明细和水务集团的年度审计报告,已经在供水监审报告里充分反应,报告是专业,权威的。对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提供的合法报告进行充分信赖,不能仅仅因为原告不信任而采取此类做法。
不过,原告、被告、第三方都认同的是,供水成本是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
[争议仍存]
所申请的信息是被告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发改局应当予以公开。
——— 原告林叔权
原告索取的是企业商业资料,发改局无权主动公开,只能征求第三方,而第三方告知不同意公开。
——— 市发改局代理律师
污水处理、对澳供水等其他部分会包括商业秘密。
———水务集团代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