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刘香霞 房东给自己的出租屋买了保险,其间租客被老鼠咬伤,房东垫付医疗费后找保险公司理赔,不料遭到拒绝。双方闹上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医疗费488.5元。
房东为房产投保公众责任险
2012年10月26日,杨某文为其在中山市三乡镇某街280号的房产投保,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每人人身伤害赔偿限额100000元)。在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租客谭女士与原告签订租房合同,2013年8月17日晚,谭女士被老鼠咬伤,次日到中山市三乡医院接种狂犬疫苗,共花费医疗费488.5元。杨某文支出上述费用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于是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保险公司被判赔400多元
法庭上,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实租客是在出租屋内被老鼠咬伤。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中山市三乡医院针对谭女士开具的医院处方、接种记录、药品清单、医疗费发票及赔款收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实原告主张的保险事故及医疗费用的支出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在公众责任险人身伤害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48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