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晓燕 通讯员王芳 张老太接孙子放学时在学校内摔倒受伤骨折,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福田法院一审认定学校承担七成责任。学校不服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双方各担责50%。
年过七旬的张老太诉称:2011年9月6日下午5点,她去福田梅林某学校接孙子放学,在经过学校厨房路段时,自己和一名孩子相继摔倒,一名学生家长上前搀扶,也摔倒了。之后他们发现路面非常滑,怀疑有厨房排出的油腻物。
张老太经诊断为左肱骨下端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构成9级伤残。张老太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14万余元。福田法院认为:学校应当在有安全隐患的路段设置警示标志,而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同时认为,张老太在摔倒之前,已目睹一名小学生在同样位置摔倒,应谨慎通行或绕道行走,但张老太仍从该位置通过,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酌定校方对张老太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赔偿其9万余元;张老太自身承担30%责任。
校方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作为特定社会活动的团体,必然对特定公众开放,对进入其可控制的管理范围内的人员,理应承担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张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已目睹一名学生在同样位置摔倒,应该意识到路滑风险的存在,但其仍从该位置通过,导致摔伤,亦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学校和张老太应各承担50%的法律责任,遂终审判决学校赔偿张老太损失6.69万余元。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