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简某向他人传授偷车技术,出售偷车工具,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
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被告人简某给被盗车辆拆除GPS及更换车锁,并向他人传授偷车技术,出售偷车工具。近日,深圳中院对该案进行审理,以简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相应罚金。
简某在惠来县某市场内开了一家汽车修理店,擅长汽车电路修理和配锁。2010年5月至10月期间,傅某收到黎某等人在东莞、深圳等地盗窃的赃车后,交由简某检查和拆除G PS并更换中控锁。每处理一辆赃车,简某获利1200元。2010年10月,公安机关在普宁市缴获傅某非法收赃的21辆小轿车,所有车辆均被简某拆除GPS并更换中控锁。
简某还向何某、周某出售一套盗车工具(包括电脑解码器、智能钥匙、芯片、干扰器等器件),并传授何某等人偷车技术。2010年10月19日凌晨,何某与周某用此盗车工具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处盗得丰田皇冠轿车一辆,并以55000元卖给傅某等人。
2011年9月9日,简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明知傅某所交车辆为犯罪所得赃物,仍试图通过更换中控锁和拆除车载G PS等办法替他人掩饰和隐瞒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此外,简某还向他人传授偷车技术,出售偷车工具,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另简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其虽自动投案,但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最终,法院以简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简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深圳中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