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两年鉴定近千名婴儿性别,最终获刑并被罚共近6万元。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非法行医并且非法节育,粟某某、刘某某共为936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共获利人民币6万元。日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名被告人数罪并罚,二审判处粟某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处罚3万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处罚2 .8万元。
出租屋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定,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粟某某、刘某某夫妇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在其二人租住房内,利用私自购买的全数字便携式超声诊断仪为936名孕妇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共获利人民币6万元。其间,粟某某、刘某某为孕妇吴某甲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女胎)后,应吴某甲的要求在上述房内为其进行终止妊娠手术。
2013年12月18日,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对上述场所进行查处,当场查获便携式超声诊断仪、脚踏吸引器等物。2014年5月29日、7月7日,粟某某、刘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分别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粟某某、刘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结伙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均应依法惩处。粟某某、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一审判处被告人粟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已缴纳)。
一审判决后,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审被告人粟某某、刘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和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判仅择一重罪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粟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且犯罪持续时间长、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原判量刑畸轻。
刘某某的辩护人则提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有患病老人和年幼孩子需要照顾,并已主动缴纳卫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罚金共31万元的罚款,请求以非法行医罪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数罪并罚
中山中院审理查明,多名证人证实,照B超鉴定胎儿性别费用是500元,而不少夫妇通过B超发现是女孩后,就在刘某某处花费2000元吃药引产。粟某某自己也承认,她于2009年开始有非法行医行为,后被查处。2011年10月又搬到中山市三乡镇继续无证经营私人诊所,为孕妇照B超鉴定胎儿性别,并登记在记录本上,曾为两名孕妇进行接生,为两名孕妇做药物引产和清宫手术。而丈夫刘某某只负责帮部分孕妇照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中山中院审理后,撤销了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191号刑事判决。中山中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粟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
(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