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记者方晴)视频监控、门禁卡口,这些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集成的安全防范系统被统称为“技防系统”。《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昨日起在广东省法制办网站向公众征求意见。《办法》就技防系统的建设规范、使用管理、法律责任等制定41条规定。
《办法》拟规定,在城市、乡镇、村居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治安复杂路段和路口等重点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建设、维护,信息由公安机关管理和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系统,不得妨碍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公共区域安装视频采集功能的技防系统,应设置符合标准的明显标识。
被列为重点防范单位的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技防产品或系统,其中采获信息的有效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日。
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技防产品或系统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装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应当仅限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不得擅自扩大覆盖范围。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治安和反恐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对辖区内技防重点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建设的技防系统进行资源整合。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无偿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技防系统信息资源。
经相应公安机关批准,因执法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制、调取技防系统信息,但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并须出示工作证件和公安机关批文或单位证明。
《办法》拟规定,技防系统采获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违法使用、传播采获的信息;利用采获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擅自提供、复制、翻拍或者删改、隐匿、毁弃采获信息;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使用技防系统采获信息。
若违反规定,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