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孤老、烈属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部分项目所得由原来的50%提高到80%,年度减免税额度最高可达9万元。
记者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获悉,近日,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布《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残疾人、孤老、烈属及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部分项目所得由原来的50%提高到80%,年度减免税额度最高可达9万元。
提高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
《公告》将残疾人、孤老、烈属(以下简称“残疾人等”)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比例由50%提升至80%。同时,将残疾人等年生产经营所得3万元以下(含3万元)减征100%提高至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减征100%;3-5万元(含5万元)减征50%提高到超过10万元部分减征60%。
相比之前的政策,纳税人取得的工薪、劳务报酬等性质所得,减征幅度提高了30个百分点,对个体工商户等则降低了享受优惠的门槛,更多的纳税人能享受到优惠,特殊群体取得的劳动所得,其税负将进一步减轻。
广东地税在此提示,残疾人等纳税人依据规定享受的减免额,全年累计不能超过9万元。
工资薪金等各项劳动所得皆可减免
《公告》明确,对残疾人等以下所得分别给予减免: